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1217 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
发改价费〔2017〕127 号)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
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各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
单位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办公设
备设施购置、鉴定考试软件开发维护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
务、证书打印系统开发维护管理等;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
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
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
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
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职业鉴
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
准》的规定和要求,按不同职业鉴定考试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
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划分
为 A、B、C 三类(附件 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
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
182 号)要求需继续开展后续鉴定的职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湘价费〔2010〕64 号)进行分类。后续鉴定结束后,
停止执行。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包括新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
业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其分
类建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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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合格人员需补考的,补考一门的按
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免考务费;补考多门的按补考
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
四、对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促进就
业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补贴。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
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
1 号),部鉴定中心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4 元/人次的标准向
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的考务费,由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代收到省国库后,如数上缴中央国库。
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
费单位执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
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七、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考试)
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以鉴定考试为名,混收培训费、教
材费,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职业技
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亮证
收费,自觉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应遵守国家、省财经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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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章制度,合理、规范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做到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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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收费项目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考试费
综合评审
考务费
合计
备 注
鉴定等级
(含上缴部中
考试费
A类
B类
C类
心考务费)
初级工
60
176
116
66
——
24
260
200
150
1、职业技能鉴定初、中级工考
务费由省、市(州)、县(区)
226
166
106
34
320
中级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工、技师、高
高级工
256
196
136
64
380
级技师考务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收取。
2、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按
技师
134
510
450
390
50元/人的标准缴纳职业技能鉴
定考务费。
高级技师
206
146
224
600
550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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