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13年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治安,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部门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四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校园稳定,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校园治安秩序良好,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校园无重大火灾发生;无重大中毒事件发生;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各种事故预案;师生员工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五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全面推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学院把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部门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综治委)负责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院综治委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党总支书记担任执行主任。院综治委成员由学生科、综合办公室、教务科、考籍考务科、市场拓展课、团总支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院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设在学生科,负责对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生科长担任综治办主任并负责院综治委和综治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行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切实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党总支、行政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
(三)经常听取综治委的工作汇报,批准和执行全院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四)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坚决推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权制,把该项工作列为各部门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 院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在院党、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根据学校和学院党、行政的工作部署,制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
(三)请求有关单位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简称“四防”)安全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对有关人员做好帮教、监管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院性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六)制定和实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措施,组织各单位交流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院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院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负责向院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负责起草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并向领导汇报。
(五)适时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积极组织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为学院创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二条 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按照学校、学院相关的要求,搞好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把法制教育、治安防范、帮教转化、民事调解等项工作落实到人。
(四)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对本单位帮教对象及时提出意见,经院党、行政班子同意后,组织基层力量建立帮教小组,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七)定期总结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院综治委每半年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治办每季度一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院综治办反馈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种信息;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或国家、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出台时,院综治办要主动收集信息,及时整理上报领导或反馈到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院综治委和各部门、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 考核评比制度。院综治委对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实行半年一次考核、一年一次评比的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主动的调解涉及本部门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事件,确保学院政治稳定。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及各种外来务工、经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举办报告会、体育比赛、各种典礼、文艺演出、展览会、篝火晚会、灯会等各种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秩序和防火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做好饮食卫生工作。各部门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务工、经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饮食服务中心应有专人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工作,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监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办公室和外来人员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必须以对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人员的“四防”安全教育,使各类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安全制度。在学生公寓中杜绝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进行其他不文明的活动。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恶性案件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长沙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外来的各类人员必须弄清其身份和来历,必须及时安排外来人员凭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各部门必须首先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管理,保证用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学院内的所有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线路。学院坚决杜绝违章用电。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或学院机密、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一般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践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相关安全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各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治安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住处的治安安全隐患、防火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科室和党、团组织、工会、学生会的作用,利用学院网站、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宣传阵地,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九条 把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院和部门的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院综治办要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宣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安排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及时参与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经院综治委考核评定后,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在处理某种突发事件或事故中,对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视情况呈请上级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处罚办法。因部门不重视、领导失职或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火灾、重大中毒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3万元以上的被盗案件之一的,经院综治委年终考核判定综治工作不达标的,报院党总支、行政研究同意后,对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部门的负责人、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评奖、晋职、晋级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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