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学位办〔2020〕3 号”文件精神,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工作,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参加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者在毕业前二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公共英语三级(PETS3)(笔试)考试,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授予程序
1.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两年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部门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成绩单、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照片等有关材料,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生学位申报表》;
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汇总表》;
3.学校教务处复审后将合格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六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考试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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